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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45条之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需要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几种情形:
1、缺乏专利性的他人专利影响到了本企业的研发方向、产品生产或销售。
2、不具有专利性的他人专利影响到了国家或公众利益。
3、被诉侵权方认为对方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
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几种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专利说明书未能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
3、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4、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6、专利的主题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7、专利的主题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8、违反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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