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审范围: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三、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的期限: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做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4、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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